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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须办理那些手续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15   阅览:
北京市的物业租赁交易按出租人的不同划为两种:一种为发展商将所开发的物业直接出租给承租人,发展商统一定价,并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也称为一手租赁;另一种为投资房地产的买家从发展商手中买下个别单位,自行装修后再向承租人出租,此为二手租赁。

  同一个物业中的二手租赁的不同的出租人,即业主由于对出租产生的回收效益比率、速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差别,因此从定价到合同条款均有不同。常常出现缺乏经验的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失之偏颇,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权利以及利益上的损失,同时由于不识此处的法律规定而无从通过正常渠道挽回损失。因此,为保证租约的合法性,保证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保证租约内容的真实、合法,还需要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后30天内到指定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合法租赁证件。

  以下为房地产租赁交易中签署正式合同必备的工作程序:

  1.须提供的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2)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3)共有房产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2.程序

  (1)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2)缴纳税费;

  3.所需费用

  (1)租赁双方各缴纳登记手续费合同金额的1%;

  (2)房屋租赁税费:

  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约为年租金的20%;

  所得税:企业,年租金的33%;个人,年租金的20%;

  印花税:双方各缴纳合同金额的0.1%。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租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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