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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砸伤同学 学校未完全履行管理义务担责20%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1-1   阅览:
中国法院网讯   在嘉定某小学就读的小叶在校被同学小飞用砖块砸伤头部,造成颅脑伤。因未能与同学和学校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叶将小飞、学校和另两名同学小巍、小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飞承担8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原告小叶和被告小飞、小巍、小瑶是一小学七年级的同班同学,小瑶是小巍的表哥。2006年11月6日中午,小飞和小巍因屋顶灰尘掉落而发生争执,班主任老师发现后随即予以制止,平息了两人的争吵。此时,小瑶走上前去踢了小飞一脚。小飞遂起身到教室门口捡了一块砖头,扔向小瑶,没料到却砸到了坐在前排的小叶的头部,造成其头部颅脑伤。经鉴定,该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小叶家人曾与小飞等三位同学的家长和学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原告小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位同学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被告小飞认为,其对原告的伤害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班主任老师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被告小飞的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故学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小巍、小瑶系事件的引发者,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认为,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小飞所致,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巍、小瑶在事件的起因方面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老师在发现被告彭飞、杨巍的争吵后及时予以制止、平息了风波。事后,小巍表兄小瑶又趁午休时间殴打小飞,小飞反击并致使原告受伤,是学校无法预料的,也非学校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所致,故学校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巍、小瑶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小飞与小巍等发生争执后,理应冷静对待纠纷,采取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但其却采取暴力的手段,致使原告小叶受伤,故其对原告的伤害存在主观过错。其扔砖头的行为与原告的伤害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老师在被告小飞与小巍发生争执后,仅是简单地予以制止,而未施以更高的注意,对被告小飞起身走出教室并捡起砖头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故学校未完全履行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小巍、小瑶,两人虽与被告小飞产生争执,但该行为与原告小叶的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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