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从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间,二罪犯与罪犯李光春、吴建伟等共同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至二人被抓获时,二人共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31公斤。
2008年6月,无锡中院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朱耀贤、金春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则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宣判后朱耀贤、金春女不服,提出了上诉。2009年4月24日,江苏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