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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电子商务立法概括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Action Pla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一个无国界的世界,发挥全球电子商务的潜力”。 
    OECD拥有29个会员国,经过讨论与会者一致得出结论,达成全球电子商务的共识,形成了一批对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件。主要有:《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和《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渥太华会议是迈向全球电子商务的里程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促进了国际政策的进一步协调,为各种经济体充分利用新的电子平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欧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俄罗斯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4年俄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6年通过了《国际信息交流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规定了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正式文件上用电子密码进行签名的条件、电子签名的确认、效力、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末,欧盟制定《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该指令由15个条款和4个附件组成,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此外,还有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      

三、北美洲、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立法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8年作出进一步的修改;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世纪末,美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近10年来,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从而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与此同时,加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研发高速光纤网络,率先实现了国家所有的学校与图书馆全部联机。 
    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讯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      

四、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新加坡是世界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国家。早在1986年新政府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1年全面投入使用EDI办理和申报外贸业务。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 
    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90年代中期提出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 
    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日本2000年制定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主要的篇幅用于规范认证服务,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 
    中国香港2000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台湾2001年制定了《电子签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行。该法共5章36条,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五、当今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信息技术革命所引起的电子商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与以往传统的立法形式有所不同。其特点表现在: 
    1、立法的速度快,周期短从1995年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开始,在短短10年间,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的变化速度、尚未成熟的现实状态以及难于预测的未来风险,使其立法出现了高效的奇迹,这在世界立法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 
    2、立法的范围广,跨度大电子商务的关键性问题,涉及了多个法学部门和学科领域,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在总体上将这种互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并为推进这一工程建立起可靠的保障,由此使得立法的范围、立法的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3、立法的实践强,次序变行业互联网向社会互联网的转变,促使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技术推动变为应用推动,迫使电子商务的立法侧重于法律的适用性、衔接性和实践性;这种转变又加速了电子商务全球规则的问世,由此造就了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的奇特现象。 
    4、立法的不平衡,差距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鸿沟,显示出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已形成以美国为首,欧洲和亚洲国家为主的国际电子商务格局,使得非洲、拉丁美洲地区处于落后的地位,由此加剧南北差距。为此,只有全球合作,投资发展中国家的IT基础设施,才能使其从电子商务中受益 
    总之,电子商务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同时,如何实施和运用电子商务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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