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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提信减刑案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7-24   阅览:
罪犯赵提信减刑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监刑执字第535号
罪犯赵提信,男,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6)清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提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赵提信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提信犯贪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于2009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认为罪犯赵提信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并提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同队犯人证明,干警证明,本人改造表现及监区意见等证据为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提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一次被监狱记功,连续三次被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同队犯人路长征等证明,干警李志宏证明,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监区意见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提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已具备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提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三和   

审 判 员 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 赵中友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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