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培荣因与天津三五二二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公司律师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四维刊物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鲁刚与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马淑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浚县人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山犯
·彭会昌故意伤害案
·杨小飞、范浩鹏、杨悬、樊要峰、韩
·彭厚军、燕高飞、潘柯霖犯绑架、抢
·罪犯赵提信减刑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
·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关
·白晨曦与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
信息推荐
 
·鲁刚与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
·马淑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浚县人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山犯故意伤害罪
·彭会昌故意伤害案
·杨小飞、范浩鹏、杨悬、樊要峰、韩小辉犯盗窃
·彭厚军、燕高飞、潘柯霖犯绑架、抢劫、敲诈勒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树
·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关进出口有限
·白晨曦与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著作
·原告熊力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薛培荣因与天津三五二二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1-24   阅览: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
<--内容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培荣,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三元二村62幢305室。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五二二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彭长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者洁,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该厂技术开发部副部长。    
上诉人薛培荣因与天津三五二二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耀建、代理审判员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胜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薛培荣,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被上诉人天津三五二二厂委托代理人王者洁、张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薛培荣于2000年5月12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后于2003年11月19日授予了名称为:服装或帽子上的饰品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0112281.9。2006年,薛培荣发现天津三五二二厂委托案外人东莞市虎门献辉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生产武警小帽徽。同时,发现天津三五二二厂先后向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等地区的工商行政机关销售或许诺销售工商标牌和肩章等。
质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对天津三五二二厂产品的生产方法与薛培荣的专利方法进行比对,确认如下不同之处:一、薛培荣专利方法是基材、金属箔、保护膜三层进行热压成型,而天津三五二二厂的生产方法是基材和烫金材料两层热压成型后,再喷涂保护膜;二、薛培荣专利方法是在金属箔上覆盖有印有图案(带颜色)的保护膜进行热压,而天津三五二二厂的生产方法是先将基材和烫金材料热压后在成型件的表面进行移印图案(包括上色)的工序,最后再喷涂保护膜。  
原审法院认为,薛培荣合法取得的发明专利权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薛培荣要求天津三五二二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薛培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三五二二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薛培荣的专利方法,故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薛培荣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薛培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被上诉人天津三五二二厂使用上诉人薛培荣的发明专利生产侵权产品已经得到公证书及其自己的确认。二、被上诉人天津三五二二厂制造产品的方法落入上诉人薛培荣专利的保护范围。(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天津三五二二厂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和正确的。(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薛培荣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是错误的。(二)薛培荣称“天津三五二二厂制造产品的方法落入薛培荣专利的保护范围”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薛培荣的上诉请求。
经合议庭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诉争产品是否侵犯了薛培荣的专利权。    
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经薛培荣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后,于2003年11月19日授予了名称为:服装或帽子上的饰品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对该发明专利权,我国法律是依法予以保护的。对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权利人薛培荣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本案中,薛培荣主张天津三五二二厂侵权生产和销售了专利产品,但薛培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三五二二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薛培荣的专利方法。天津三五二二厂已经举证证明,其产品在工序、工艺上和制作方法上、生产效率上与薛培荣的专利方法存在明显不同。故,薛培荣关于天津三五二二厂侵权生产和销售了专利产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薛培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黄 耀 建
代 理审判员  李 华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营口永顺铝业有限公司与杨家明,天津市津南区银百铝塑门窗厂,聂志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2008@yahoo.com.cn
关于我们
地址∶昆山市长江南路1128号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321室(点击看地图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