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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0   阅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发时间  1998-4-14
 
    【标 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 1998-04-14
    【实施日期】 1998-04-14
    【有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14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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