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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全新升级,五个方面保障员工利益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6-15   阅览:

        12月初国务院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一些修改,使现行制度更能贴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该修订预计在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明确增加了哪些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
        除了之前明确规定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还增加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调整?
一、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展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对乘坐非机动车上下班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改进后的工伤认定对这类人群的实用性进一步增强。
而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也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避免劳动者因为有工伤保险就忽视在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了工伤认定的公平性。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变动?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劳动者比较困扰的问题。这次条例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作了3 处修改:
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三、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的简化使劳动者能更及时的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而使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目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上述规则,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 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本次调整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设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各地职工的生命价值的衡量采用统一标准。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 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减轻了哪些负担?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修改后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一、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便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即可。
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也间接保障了员工工伤待遇的实现性。避免因为单位效益等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或延迟享有应有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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