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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吗?
【字号 】  录入:王现辉律师   更新时间:2010-9-27   阅览:
劳动合同必须合法才有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履行违反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无效的规定。
生活实例:
某甲于20082月到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8月底,某甲因要上学读研而自动离职。单位没有支付他8月份的工资,而且还说按照所签劳动合同中第12条的约定,“乙方的单方辞职违约,对甲方的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违约金200030000元人民币,具体违约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某甲要赔偿公司2万元。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王现辉律师分析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另一种就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某甲和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的关于违约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且,单位还应当补足欠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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