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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1-11-17   阅览:

丈夫在外与他人生养子女,并赠送房屋、珠宝等财物给对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第三者向配偶返还房屋首付款、补偿款及珠宝购买费共78万元。

 

李国平与何云是夫妻,婚后又与袁丽进行不正当交往。今年2月,袁丽在无锡购买一套房子,李国平为其支付首付38万元。同月,李国平与袁丽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房屋首付及贷款由李国平支付,产权归袁丽所有;李国平补偿袁丽60万元,现已支付35万元;李国平为袁丽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袁丽所有;此后两人再无任何关系。妻子何云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丽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及补偿款共计78万元。

 

原告何云诉称,李国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向袁丽赠送大量财物,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被告袁丽辩称,李国平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即使要返还,也只能返还一半。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珠宝购买费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李国平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与袁丽所签《分手协议》涉及共有财产处理部分应为无效。遂判决袁丽向何云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补偿款等共计78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另外,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第三者应返还所赠全部财物。

 

 

 

 

   作者单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陆芳芳 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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