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浅谈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及
·表兄妹结婚,婚姻有效吗?
·受胁迫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香港与大陆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信息推荐
 
·丈夫赠送第三者财物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子女抚养类案件特点分析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本
·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债权可以继承吗
·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死亡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
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网 >>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 >> 妇女权益保护 >> 正文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8   阅览:
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以下几种: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分享到:
上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下一条: 女职工月经期间的特殊保健权利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