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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16   阅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势在必行,并已渐成燎原之势,大批企业告别过去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改为新的混合所有制或私有民营企业,一些城市企业改制面甚至达到90%以上。在此形势下,探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有效地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改制企业公积金制度的正常建立和健康发展,意义尤为重要。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不同处理

  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和经营模式,都会涉及到职工人数的精减和职工身份的变更。由于企业原所有制性质、职工维权意识以及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差异性,表现在对待改制过程中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问题和是否继续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认识,做法也不尽相同。

  1、改制后的企业能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按时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这类企业多属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企业。一般而言,这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改制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职工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较强,改制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从改制前的企业中产生。不仅如此,这些企业都深受传统管理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企业办社会、住房实物分配之苦,能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转换企业住房分配机制是企业走向光辉彼岸的必由之路,因而无论是改制前还是改制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持积极态度。

  2、企业改制前后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制企业迄今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原因有三种,一是企业通过改制后经营并未走出困境,仍处于极端困难状态,如何渡过经营困境才是企业主考虑的首要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未提到议事日程。这类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二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企业管理层缺乏对建立公积金制度意义的正确认识,总认为企业经济效益不错,还能承受自建、自分、自管职工住房的压力,对建立公积金制度不热心。如一些县级城市及乡镇的企业中,由于住房实物分配还在延续,零星住宅开发仍大行其道,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还处于薄弱环节;三是有些合股经营企业以及职工持股相对集中的企业,由于没有摆正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加上过分喧染按股分红的优越,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者千方百计减少企业的非生产性成本(包括公积金)支出,以确保企业盈利和职工分红。当前,我国还缺乏对企业财务状况及会计报告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并加以有效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企业成本反映失真的行为。

  3、改制前企业能为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改制后企业公积金缴存中断。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一些改制后实行民营私营的企业中。企业一般由企业主个人说了算,企业能否建立公积金制度主要取决于企业主的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若企业主缺乏现代市场经营的理念,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企业员工人数不多,职代会或工会组织名存实亡,那么,职工的维权意识也将受到很大压抑,在此情况下,单纯依靠公积金政策宣传来感化是行不通的。反之,若企业主个人综合素质高,解决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也许并不太难。

  4、改制后企业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但缴存不正常,甚至处于停缴状态。这类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然懂得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也希望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维护职工利益,但由于企业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资金周转困难,只得以牺牲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为代价。殊不知长时期的欠缴,也使企业在缴存公积金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补缴更谈何容易。更有甚者,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公积金也被企业挪作他用。

  5、改制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改制时职工公积金权益缺乏有效维护。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的去向面临三种选择:一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企业工龄,与企业脱离一切关系;二是在正式办理退休前离岗退养(内退),由改制后的企业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三是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取得劳动报酬。若职工在买断工龄前企业不欠缴公积金,则是皆大欢喜的事。但多数企业并非如此,欠缴的公积金不能如数补偿。离岗退养(内退)职工在退养前企业欠缴的公积金能否得到补偿尚不能确定,更不用说在退养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为自己缴存公积金了。目前对内退职工是否应该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问题,劳资双方还各执一词。能被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无疑是幸运的,他们对原企业所欠缴的公积金即使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却也获得了一个维护个人正常权益的平台和机会,也许有一天,会因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企业主认识的提高而最终解决,公积金的缴存重归正常。

  6、企业破产时,欠缴职工的公积金补偿困难。企业破产,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强有力措施。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一直是个难点问题,也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及欠缴的职工公积金是否偿还,怎样偿还,由谁偿还,如何监督偿还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企业破产前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公积金并未到位,企业也不存在欠缴职工公积金;还有的认为企业破产时,既然向职工发放了安置费,公积金便不再考虑;更有人认为我缴职工的公积金不需要优先偿还。此外,在处理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上,有的政府部门及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不仔细,怕麻烦,图省事,往往导致一些本该向职工补偿的保障性资金不了了之。

  客观地讲,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企业及至改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还处在初期阶段。主要表现为:企业公积金覆盖面和缴存率还很低,城市公积金归集额的维持和增长,主要力量来自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没办理开户手续,众多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却因种种原因欠缴、停缴现象严重,甚至处于“睡眠”状态;企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还很低,职工利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缺乏针对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调整机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公积金缴存的讨论与决定以及监督权等问题还未制度化、合法化,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尚未形成工作联动以推进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公积金政策宣传以及行政执法在企业常常遇到“黑障”……。因此,当我们在感叹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是一大难点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智地看待所发生的一切。应该承认,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既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主)自身认识的局限和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也与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引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有关。企业,尤其是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暑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方能有所突破,并可望开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的新局面。

  二、分类指导,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公积金权益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维护职工公积金权益的问题,是政府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自身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改制后的企业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先决条件。企业改制过程的不同阶段,职工公积金权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维护职工公积金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也不尽相同。

  1、改制后从原企业分离出来且公积金缴存中断的职工,其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处理问题。企业改制前凡自动离职、一次性买断工龄、部分离岗退养(内退)的职工,在改制后公积金缴存关系即告中断,为妥善保护好这部分职工原已缴存的公积金,也使改制后的企业能继续正常为所属员工缴存公积金,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为上述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亦应积极配合,不得耽搁。

  2、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原企业欠缴的公积金补偿问题。凡改制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采取一次性买断工龄进行安置的,企业是否欠缴职工公积金,应从原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并首次缴存公积金的月份算起,不论职工是否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分。欠缴补偿的金额以单位应该为职工按月缴存的金额乘以欠缴月份来计算。具体补偿时,应由企业购买方(兼并方)在给予职工的买断费用中扣除;也可以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交给改制后的企业经营,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付。净资产为零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可用改制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弥补,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补贴。

  3、离岗退养(内退)职工,原企业欠缴公积金的补偿问题。此类问题可参照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的公积金补偿办法进行处理。

  4、对内退职工在企业改制后是否继续缴存公积金问题的处理。内退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有着某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其生活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发放,这与改制后的企业在岗员工按月取得劳动报酬基本相似。内退职工是改制后企业的编内职工,企业理应为其正常缴存公积金。内退职工可以每月企业发给的生活费为基数,按月从个人生活费中扣除一部分,企业也为内退职工补助一部分。考虑到内退职工现实的生活负担,经个人申请,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改制后内退职工也可停缴公积金。

  5、改制后被重新聘用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问题。被重新聘用的职工,企业应按其聘用后的工资标准核定基数,按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改制后的企业能否为其职工正常按月缴存公积金,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关注的焦点。从现实情况来看,对改制后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既不能漠然视之,也不得操之过急,不能指望一步到位。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讲,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意义大于其缴存意义,只要所有企业都能认同并建立起公积金制度,哪怕职工缴存基数不高,缴存比例小,都不应求全责备。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可实行先“入轨”(办理缴存登记、开户等手续),后“上路”(开始缴存并逐步调高比例)的方法。在具体缴存公积金时,也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及资金情况适时调整(向上或向下)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支持。

  6、破产企业职工公积金欠缴部分的补偿问题。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职工公积金,不论职工是否扣除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企业破产清算组均应负责处理并向职工进行补偿。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企业破产时所欠缴的职工公积金理应予以优先补偿。补偿资金应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净资产为零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分期到位。

  7、对公积金缴存中断的下岗职工,如个人愿意,可实行由个人缴存公积金的办法。针对大量职工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和工资关系、公积金缴存中断的现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使之能有资格继续享受公积金政策的实惠,可推出由个人缴存公积金的办法。具体操作时,先应进行资格审查,个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并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方式,然后将个人缴存公积金做特别处理,实行集中托管,不与原个人公积金账户混同。个人按月缴存满一年后可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并享有同其它在职职工一样的公积金权益包括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个人连续缴存两年以上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个人申请,也可提取集中托管账户下的个人公积金。

  三、舆论引导,进一步强化企业主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舆论引导,在企业中培植和强化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改制企业能否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前提。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多种手段,点面结合,在改制企业中积极宣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公积金政策,强化宣传效果。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应侧重于依靠大众媒体,同时可采取街头现场咨询、散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牌等形式,还可以建立企业公积金协筹员制度,通过培训协筹员,发挥协筹员在企业的宣传作用。通过上述宣传形式,向职工介绍公积金的私有性、工资性、政策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使职工了解建立公积金对自己的好处,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对企业主的宣传应侧重于上门宣传和采取召开有影响、有声势的大型专门会议的形式,使企业主认识到建立公积金制度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作用及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懂得如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一些企业主思想上,对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存在两大误区,必须加以澄清。一是认为公积金是职工福利,可以多缴,也可以少缴,甚至可以不缴,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二是认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公积金可以不缴。事实上,《条例》已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即可进入企业成本。属于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成本项目只能是职工工资,因此,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道理已很充分。企业福利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自然随企业盈利的变化而变化,由盈利多少来决定,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既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又与企业其它成本项目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不受制于企业其它成本项目,也不随其它成本项目变化而变化,如企业管理费、原材料费等。因此,不顾企业职工的现实工资水平,随意减少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它侵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削弱了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另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出现亏损,只能说企业盈利少或没有利润,而工资成本仍然发生或根本没减少。企业出现亏损,一般都要采取措施来弥补,主要从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上下功夫。只要不属工资成本过高导致的企业亏损,企业应从节约原材料、减少信贷资金占用、加强管理上寻找出路,唯此方能显出企业管理的真实水平,轻率地停止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上海市有些企业宁可增加亏损也要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是有道理的,也是值得提倡的。

  四、强化措施,为改制企业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政策宣传是促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前提,而要使公积金制度在改制企业中健康发展,确保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有关各方还必须采取措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用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使之运作规范,不走样。

  1、建立并完善企业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设区以上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缓缴公积金的条件、期限及审批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在改制企业中,决定是否缓缴职工公积金的权力不在企业主,而是职代会;在管理层,决定是否同意企业缓缴的权力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在管委会。

  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工会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并协助企业职代会制订和完善讨论决定企业是否缓缴公积金、调整基数和比例等方面的制度,促进职代会有效行使对企业缴存职工公积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3、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整顿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是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可靠保证。企业在生产发展经营正常的条件下,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条件。

  4、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公积金普查(年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税务等部门互配合,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建立起严格的公积金普查(年检)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和缴存公积金情况,发现问题,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如工商部门可对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和变更登记;劳动部门对欠缴职工公积金的企业可不予批准面向社会招工;税务部门对企业公积金年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发票;政府企业改革审批部门对凡欠缴职工公积金的企业不予批准改制方案。

  5、严格企业财务预算约束,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针对一些企业在财务报表问题上成本反映失真,未计提公积金补贴,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现象,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使之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成本构成。

  6、加强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那些经过反复宣传仍置之不理,拒不建立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职工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敢于以《条例》为武器,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采取法律的手段将改制企业拉回到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轨道上来,并以此教育那些企业主们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决不能置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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