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
·法律顾问的核心理念及服务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信息推荐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垫含50%涤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做五大调整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不退钱,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及其基本内容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公司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公司律师网 >> 解散破产 >> 破产财产 >> 正文  
破产财产的概念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8-7   阅览:
  • 破产财产又称破产财团,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我国采用的是膨胀主义原则,即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都列入破产财产。

  由此,破产财产的构成有以下几部分:

  其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其二,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清算组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

  其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破产企业原来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得的利益等。

 
分享到:
上一条: 申请破产的方式和条件 下一条: 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