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
·法律顾问的核心理念及服务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信息推荐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垫含50%涤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做五大调整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不退钱,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及其基本内容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公司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公司律师网 >> 公司犯罪 >> 正文  
什么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1   阅览: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的发放须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包括资本效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且基于金融机构之信贷资金 (由资本、负债、资产构成),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人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入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入本单位的大帐,即不纳入上报央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入法定会计帐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帐册上。
非法拆借,不仅指金融机构之间的非法同业拆出,还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此所谓非法发放贷款,俗称“体外循环放贷”,又称“绕规模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特别是未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帐面上有的信贷资金放贷,而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法,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其拉来的存款,往往采取谁给拉来存款,就将此笔 “放贷规模外”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的办法;对自动而来的入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则能更加“方便”地用于违规放贷。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上述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一般指拆借、放贷资金收不回来、造成金融机构承担偿还债务的损失等。因而,虽有上述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但未致“重大损失”者,不能成立本罪,应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参见本书第184条释解。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并且行为法人须出于“牟利目的”,而实施上述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实施了上述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来说,行为人主观心态则可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分享到:
上一条: 什么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下一条: 什么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