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 2009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二)法律解读 现行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09保险法在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避免出现无谓多交保费却无法相应获得更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