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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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師   更新时间:2011-1-3   阅览: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的规定。

  (一)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本条第一句中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按照本条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我国法律对此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条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不

  (二)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本条第一句还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按照本条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权,在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权。在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共有人的追偿权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是按照其份额承担义务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清偿了连带债务又没有得到补偿的共有人,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除取得自己的份额以外,还应当取得与本应获得的补偿相适应的份额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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