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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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2-23   阅览: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国家所有的规定。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国家所有,有许多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邮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无主货的确认:盘点检查中发现的不明货主物资,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仓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寻找货主。3个月期满后确实找不到货主时方可确认为无主货。记人无主货账。

第六条 规定:盘盈物资和无主货要单独存放,单独及时建账、建卡,专人保管和保养。第七条规定:盘盈物资入账后即可处理;无主货从确认之日起,半年内要继续寻找货主,半年内未找到货主,又无人认领时,可作变卖处理。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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