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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条司法解释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2-1   阅览: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既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公平的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再履行合同过程中甚至在发生纠纷时,公平的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五条司法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有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情事变更”、“显失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意识和商业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将公平原则确定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维护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既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公平的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再履行合同过程中甚至在发生纠纷时,公平的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如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在处理合同纠纷是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等。合同法中没有再采用过去的等价有偿原则,而以公平原则代之,是因为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交换的规律,其并不一定在每一次具体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均充分的表现出来。而每一次具体的商品交换是以商品的价格作为表现形式的,但价格有时并不一定是商品的真正价值。只有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的长期运动中,才能够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另外,合同的种类繁多,有些合同并不体现有偿特点(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以公平原则取代等价有偿原则,更具有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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