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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道歉”更要公开“处理”
作者:纪卓瑶      更新时间:2007-9-23     阅览: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要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9月17日《人民日报》)。
工作出了问题,责其在主要报纸上公开向公众道歉。应当说,这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笔者认为,对官员的问责不应止于公开“道歉”,更应公开对失职官员的处理结果。
做了错事理应主动道歉,民间老百姓如此,作为政府部门官员当然不应例外。过去官员犯错误之所以道歉稀疏,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人“官本位”意识浓厚,认为向老百姓道歉,有损当官的面子;另外就是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没有对官员形成主动认错的压力。
近几年,随着《公务员法》、《公务员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舆论监督氛围逐渐形成。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一些失职官员不得不作出道歉表示。但若问官员道歉是否出于诚意,恐怕并不怎么乐观,更多则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把“道歉”当成了逃避责任的幌子。
须知道歉属于道德的范畴,只是官员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并不等同于行政问责。其实,公众期盼的不仅是官员的一声道歉,最想知道的还是对失职的处理结果。事实上,公开失职官员的处理结果,远比登报“道歉”更有教育意义、更有实效。同时,这也是公众对纪检监察部门的一种有效监督。
所以,笔者期望深圳市政府不妨拓宽思路,在公开“道歉”基础上,将失职官员的处理结果予以登报,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否则,就难免公众对官员“道歉”不必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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