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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财产1)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2-1   阅览: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财 产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 
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 
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 
├──────────────────────────────────┤ 
│保险费: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 
│保险财产地址:                           │ 
├──────────────────────────────────┤ 
│备注: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         于 
              
              
             财 产 保 险 条 款 
   
一, 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 
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 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 
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 
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 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 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 
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 
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 
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 
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 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 
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 
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 
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 
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 
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 
的修配费用。 
6。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 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 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 
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 其他事项 
1。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 
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 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 
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 
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 
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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