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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单(3)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2-1   阅览:
物品清单

  发站____                   货票第____号 
┌────┬──┬────────────┬─────┬───┬───┐ 
│    │  │   详 细 内 容   │     │   │   │ 
│货件编号│包装├────┬──┬────┤件数或尺寸│重 量│价 格│ 
│    │  │物品名称│材质│新旧程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____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个人托运的货物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由托运人选定。发生货损、货差时,声明价格运输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但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声明价格;不声明价格的,每重10公斤(不满10公斤按10公斤计算)。最多赔偿人民币30元,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2.本清单由托运人填写,一式3份,记载必须真实、正确。 

  3.“物品名称”栏要详细填写,如衣服应记明外衣、衬衫、男式、女式、童装等;“材质”栏应写明棉、毛、呢、绒、化纤等;“件数”栏如系衣料应记明尺寸。“价格”栏只供按声明价格托运时填写。 

  4.个人物品内不得夹带下列物品: 

  (1)金、银、钻石、珠宝、首饰、古玩、文物字画、手表、照相机。 
  (2)有价证券、货币、各种票证。 
  (3)危险货物。             规格:270×185mm 

  〔说明〕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规定办理。运单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戳记方法填写。运单及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清楚。运单内各栏更改处应分别由负责更改的托运人或承运人盖章证明。托运人在填写发站和到站(局)栏时,应按《铁路货价里程表》规定站名填写,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为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如(哈)、(上)、(广)等,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填写(京)字。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应填写所在市、县街道门牌号码,乡、村名称及电话号码。危险货物要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附《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所列名称填写。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在运单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危险货物应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件数应填写件数、合计总件数。按重量承运货物,应填写“堆”、“罐”、“散”字样及单件重量和总重量。笨重货物或规格相同的零担货物,应写明货件的长、宽、高度。规格不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全批货物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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